次仁多吉减刑刑事裁定书
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
刑 事 裁 定 书
(2019)川33刑更85号
罪犯次仁多吉,男,1995年1月27日出生,藏族,文盲,四川省巴塘县人。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服刑。
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(2015)康定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于2015年12月9日送入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改造。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。
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六个月建议意见,报送本院审核裁定。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,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,并进行了开庭审理。本案经合议庭评议,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审理查明,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罪服法,听管服教,深挖犯罪根源,端正改造态度;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,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;积极参加“三课”学习,考核成绩合格;在生产劳动中,服从安排,听从指挥,积极肯干,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。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4个,财产刑判项罚金10000元已执行
以上事实,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(假释)审核表、2017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、甘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、缴款凭证、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。
本院认为,罪犯次仁多吉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,能主动履行财产刑判项,确有悔改表现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次仁多吉减刑六个月。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袁 军 审 判 员 谭 伟
审 判 员 格桑曲珍
二〇一九年二月十日
书 记 员 马 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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